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龙烟山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42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5-30
绥宁县广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龙烟山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龙烟山风电场项目位于绥宁县李熙桥镇。项目设计安装11台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8.75MW,新建道路8.85公里,改造道路2.61公里,集电线路长13.9公里,均为直埋电缆,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18.9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77公顷、临时占地18.14公顷。土石方开挖总量30.26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22.47万立方米,弃渣总量7.79万立方米,设置弃渣场6处。项目总投资为36855.8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356.57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91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934.35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87.4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457.1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60.4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80.01万元,独立费用166.62万元。
(六)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8.91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