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湘水函〔2024〕144号)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4-03-14

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4229向我厅申请办理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其评审意见(见附件),梅山灌区工程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以新建的土坪水库和已建的车田江水库为主水源。土坪水库中型水库总库容9600万m³坝址位于新化县资水一级支流渠江与渠江支流镇溪江汇合口下游200m渠江干流。基本同意土坪水库多年平均河道外年供水量为9201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供水、城乡公共供水。其中农业灌溉供水多年平均年供水量为7893,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供水范围为梅山灌区;城乡公共供水多年平均年供水量为1308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供水范围为新化县14个乡镇和溆浦县三江镇。基本同意土坪水库多年平均河道内年取水量为18085取水用途为渠首电站水力发电用水,电站装机容量为7.7MW2×3.85MW,单机额定流量为11.2/s。梅山灌区工程为II(2)工程设计灌溉面积为64.99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基本同意多年平均灌溉年取水量为26376取水水源为土坪水库、车田江水库骨干水源和灌区内基础水源。其中土坪水库供水量为7893取水地点位于新化县资水一级支流渠江与渠江支流镇溪江汇合口下游200m渠江干流;车田江水库供水量为4386取水地点位于新化县温塘镇境内资水一级支流油溪河上游;基础水源供水量为14097

二、土坪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期53个月基本同意土坪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期生产用水从渠江及支流镇溪江取水,总取水量为589.36,最大年取水量为220.90土坪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期生活用水由市政管网供水。本次批复的施工期取水量不含灌区工程施工期取水,灌区工程施工期取水须按照《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相关规定另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基本同意土坪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施工生产及施工区洒水降尘绿化;梅山灌区工程运行期土坪水库管理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管理用房场地洒水绿化和周围林地、农田灌溉;渠首电站多年平均发电退水量为18085,退水地点位于电站尾水池后梅山灌区多年平均灌溉分散退水量为8037,经油溪、白溪、大洋江、石溪等支流最终汇入资水。灌区工程施工期退水方案应在灌区工程施工期取水许可审批中另行论证

、经分析计算,土坪水库坝址所在断面多年平均流量为7.54/s,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38亿车田江水库坝址所在断面多年平均流量为2.21/s,多年平均径流量为0.696亿取水水源可供水量满足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取水量需求。土坪水库取水河段现状水质符合II水质标准车田江水库取水河段现状水质符合III水质标准,可满足工程取水水质要求。你公司在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认真落实各项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库区水质监测,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用水安全。

五、为保障水库下游河道生态及两岸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基本同意土坪水库坝址所在断面4~8月最小下泄流量为2.39/s9~10月最小下泄流量为1.26/s年内其余时段最小下泄流量为1.13/s;车田江水库坝址所在断面最小下泄流量为0.33/s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确保最小下泄流量的实现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对芭蕉园水电站等17座水电站等相关第三方取用水户有一定影响,你公司应签订并严格落实相关补偿协议,避免产生纠纷

七、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你公司施工期和运行期取水应分别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实时监控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和下泄流量监测设施,计量监测设施应分别与施工取水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监测信息应按要求报送我厅。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加强对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对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

九、土坪水库枢纽工程施工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及时向我厅报送该工程施工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施工用水取水许可证。经我厅验收通过并发放施工用水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施工取水设施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梅山灌区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及时向我厅报送工程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和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我厅验收通过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十、土坪水库供水范围内城乡公共供水工程应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该工程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本批文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附件:《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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