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2-12-01
湘水函〔2022〕351号
岳阳市长江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
我厅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湖南段三期河道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我厅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湖南段三期河道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弃渣场选址位于河湖管理范围,土石方分析与评价不合理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2.6条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的相关要求。同时,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存在非技术性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湖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30日

湘公网安备:430111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