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宁工业集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22-03-09
湘水函〔2022〕59号
新宁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编制和审查后的《新宁工业集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我厅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的要求,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请据此作为下阶段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本次评估范围面积为65.20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648.01万元,其中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1.85万元(扣除了园区已缴纳或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开发区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责任主体。
(二)督促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严格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工。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并按规定向我厅和市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
2.新宁工业集中区专家咨询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