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7-02-20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湖南省水利厅

2017217

 

 

 

 

 

 

 

 

 

 

 

 

 附件

 

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

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于2016126日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有关规定,为维护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查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我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工在建的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遏制水利项目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打击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彻底扭转水利项目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局面,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专项检查

1.工作重点

1)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检查期间所有开工在建的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开工以及开工在建的项目。

2)检查形式

按层次分为项目法人自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普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省水利厅督查等四种检查形式。

项目法人自查:项目法人单位依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水建管〔2016420号文件,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填写自查表并签字盖章(附件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普查指导和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单位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形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形进行全面普查,其中应对不少于5个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依据事权划分原则,重点对由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本工作方案进行抽查检查,项目选择采用不定期、不定点、不定项目的方式随机确定。项目选定后采用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与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座谈,或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人员必须按调查取证有关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和现场情况记录。每个市(州)应至少抽查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1个项目。

检查组也可以结合各级稽察、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提供的资料,有针对性地选择存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较大嫌疑的项目进行检查。

省水利厅督查:省水利厅组建4个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据事权划分原则,重点对由省级监管的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本工作方案进行抽查,项目选择采用不定期、不定点、不定项目的方式随机确定,每个市(州)至少抽查1个项目。同时,督查还将结合“飞行检查”行动,开展随机抽查。

3)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查阅资料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合同文件,工程结算,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发票,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资料。对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情形的,同时应重点检查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分包单位资质,以及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分包的意见等资料。

4)成果应用

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在30天内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阅批准后,在15天内报送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将处理、处罚意见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

2.工作安排

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分2017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两轮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20172月,省水利厅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动员和部署;

20173月,项目法人单位自查自纠,填写自查表并签字盖章(附件1),在331日前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

20174~5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省水利厅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每次检查完成后,均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20176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项检查报告,在615日前报送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第一轮专项检查基本完成。

20177~11月,视情况开展新一轮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要求同上。

3.责任落实

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事权划分原则,重点对由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项目实施专项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专项检查流于形式、不按期完成工作的单位,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并与年度考核工作挂钩。

项目法人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得包庇或者隐瞒参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直至暂停资金拨付,并对违法参建单位从重处罚。

(二)形成治理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长效机制

1.工作重点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或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就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经验进行交流和总结;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制度上的不足并研究完善,建章立制。

考虑建立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水利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专项整治行动,并研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率。

2.计划安排

201712月,总结本年度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成果和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3.责任落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发现和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信用惩戒,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有关案例和建议进行研究,建章立制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负责,厅建设管理处牵头,厅质量监督中心站、省洞工局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参与。

市(州)水利(水务)局应积极参与,2017215日前明确1名分管副局长作为工作责任人,同时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报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相应报送至市(州)水利(水务)局。

2.强化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同时明确本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本工作方案切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严明纪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工作措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本年度建设管理工作方面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开展处罚和信用惩戒,不得包庇纵容。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应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问责。

4.宣传发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发动,通过处罚一批违法市场主体,曝光和公示一些不良行为,深入剖析一批典型案例,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1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

违法行为自查表

 

工程名称:                                       填表日期:2017     

合同名称(编号):                               施工单位:

自查项目

是否存在

工程转包

情况自查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

 

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

 

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

 

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

 

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

 

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

情况自查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出借资质

情况自查

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

 

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

 

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项目法人(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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