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6-03-18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并经省审改办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5日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深化改革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水行政审批及技术审查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水利部深化改革精神要求,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水行政职能转变为目标,以精简前置审批事项为重点,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涉水前置审批分类合并实施,改善审批管理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审批事项精简、便民、高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合理确定各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权限,减少省本级审批事项,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尽可能下放地方管理。
2.坚持规范高效。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规范审查审批行为,尽可能将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推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及一站式服务。
3.坚持依法有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规调整审批事项和程序。因法律法规变动,需新增、减少或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省水利厅报省审改办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相应调整。
4.坚持权责一致。坚持行政审批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协调一致,使全省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审查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水利部取消和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水利工程规模大小、项目对社会安全的影响程度、技术复杂难易程度,对省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分类确定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既确保水行政审批事权调整能落实到位,又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下放其他办事服务事项。(具体见附件《省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方案》)
(二)简化审查审批程序
全面优化技术审查及行政审批有关职能和程序,行政审批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在此基础上,统筹设立技术审查机构,归口水利技术审查工作。对一个项目同一个前期阶段涉及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加强部门联动和会商沟通,原则上只编制一个技术文本,一次性开展技术审查,由行政审批窗口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严格审查审批责任
加强厅内行政审批窗口、行政审批处室与技术审查机构的协作。在水行政审批中,行政审批窗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对需要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负责办结告知。行政审批处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机构审查结论出具行政许可文书,上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技术审查机构根据行政审批处室的委托对需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四)规范审查审批服务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外,项目单位编制技术审查或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不得硬性指定或强调要求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服务对象可自行编撰,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由相应的审查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除因技术报告编制深度、质量等问题导致重审的外,技术评审发生的费用由厅财务预算列支。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厅党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改革任务,明确责任,细化分解,加强指导,确保全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水行政体制改革推动不力、阻碍拖延,或阳奉阴违、明放暗不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省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利部及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要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我省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方案如下:
一、省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对省本级权限作如下调整:1、将原“大中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调整为“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除险加固”,中型水闸除险加固下放至市州。2、“2000立方米/天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调整为“5000立方米/天(含5000立方米/天)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省厅审批。1000立方米/天~5000立方米/天的由市州审批,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由县审批”。3、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厅审定,县(市、区)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市州审批实施方案。4、“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类项目(含中小河流、引调提项目等)”调整为“总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类项目(含中小河流、引调提项目等),2000万元以下的下放至市州”。5、“装机1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调整为“装机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新建或改扩建工程,2.5万千瓦以下的下放至市州”。6、省级下放或跨市州的河流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库(水闸)、水电站建设等项目,需报省厅进行规划符合性核准。洞庭湖综合治理按水利部、流域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的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1、将汨罗江、新墙河下放至岳阳市。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由1万千瓦调整至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2.5万千瓦以下的下放至市州。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将省级立项但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项目下放至市州和省直管县审批。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除跨市州的事项仍由省厅审批外,其余的都由市州审批。
五、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将洞庭湖区洲滩所建砂场、碎石场等临时性项目下放至市州审批。
附表:省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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