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4-10-31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民政局、农业局、工商局:
现将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创新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方式。在培育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同时,积极引导以涉农用水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开展灌排、供水、养殖、农业生产等用水合作。逐步调整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方式,提高用水合作组织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组织化与专业化能力,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经营产业,提升用水合作组织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和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生存、适应和发展能力。
二、加强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水办〔2013〕3号)就协会建设注册、组建、运行和管理等要求,加强协会规范化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迅速建立一批市、县级农民用水示范组织,发挥优秀协会示范带动作用,力争我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全覆盖。
三、落实用水合作组织建设资金扶持。各地应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其能力建设。对按照规定程序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经县级水利、财政、民政、农业、工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运行管理及工程维护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开展用水合作组织创建示范。对登记规范、制度健全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在小农水项目县中开展一批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试点,财政资金优先用于试点协会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维修养护、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教育培训等,其建设情况纳入小农水重点县年度绩效考核。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 20 日
附件:1.转发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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