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4-01-13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省政府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衔接好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好后续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二、水利工程在具备下列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开工。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1、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
3、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对于我省权限内的以下项目需向省水利厅备案:
(三)下列项目需向省水利厅备案:
1、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跨市州江河湖泊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上的项目;
2、省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3、省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四、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工并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整改完毕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附件:湖南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格式)
湖南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