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舞水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3-11-28

为科学开采新晃侗族自治县境内舞水河道砂石资源,切实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必须符合有利于河道行洪、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有利于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保护河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基本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出让河段的基本情况、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及标段划分 1、基本情况。 ①出让河段基本情况说明:本次拟出让的沅水河道,涉及可采范围的河段内涉及新村电站的大坝一座,但已设立了符合相关防洪要求的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采砂作业;拟出让河段没有堤防工程、渡口码头等其他涉河工程或设施。 ②采区情况说明:本次拟出让的河段涉及新晃侗族自治县境内的舞水干流河道,河段总长24.5KM,其中可采区共12.8KM,禁采区共11.7KM,总有效储量139.1万吨,年度控制开采量4万吨,采砂船控制个数6艘。 ③现状情况:拟出让河段现有合法采砂船只6只,砂石场5处,无沙洲。 ④出让河段防洪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本次拟出让河段于2013年1月10日完成了相关河段的防洪影响评价论证,评价结论为:为该河段的采砂行为无明显碍洪影响,可予实施;拟出让的河段完成了相关河段砂石资源的地质储量、权益价款评估,并取得了怀化市国土部门的审批同意;拟出让的河段取得了怀化地方海事部门相关通航论证的同意审批意见书;本次拟出让的河段部分处于新村电站库区,对新村电站库容等合法权利无不利影响,采区边界归属与周边县市无争议,相关单位对本出让方案无反对意见。 2、与规划对应情况。本次拟出让河段基本符合《湖南省新晃县舞水河采砂规划》的规定;出让方案中采区位置、长度、年开采量、控采措施与相关采砂规划的内容相符。 3、出让方式。拟出让的河段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通过遴选方式委托拍卖公司办理拍卖有关工作。每个标段的起拍价(中标价)按不低于资源权益价款评估价确定,低于保留价不成交。 4、出让年限。本次拟出让河段的出让期定为5年,即2013年至2018年。 5、标段划分。本次出让的河道划分为1个标段。 舞水Ⅰ标:新晃舞水河新村大桥至波洲河段。起于新晃县舞水新村大桥,至于新晃县波州镇起点坐标(80坐标系统):左岸X=3028755.158,Y=36621243.110;右岸X=3028720.808,Y=36622021.309;终点坐标:左岸X=3031478.044,Y=36628656.411;右岸X=3031368.103,Y=36628490.732。采区长约12.8KM,储量139.1万吨,年度控制开采量4万吨,控制开采深度2M,采取链斗式采砂船方式开采,进行岸上分筛,设砂石码头5处,采砂船控制在6艘,单船功率控制在50KW以内。 6、禁采期:以上出让河段在每年舞水主汛期(6月1日-7月31日)、达到或超过防洪警戒水位及出现罕见枯水位时均禁止采砂。 三、受让人条件、出让时间及合同签订 1、受让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近2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均可以报名参加竞买。报名时按不低于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结果的40%缴纳保证金(未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保证金转为出让价款)。受让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出让时间。初定于2013年9月发布拍卖公告,2013年9月至10月拍卖,具体时间以拍卖公告为准。 3、合同签订。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的7日内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价款,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务局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逾期未交清出让价款或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人资格,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拍卖;受让人在合同期内有违约行为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务局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涉及航道的应与新晃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航道安全责任书》。 四、采砂管理 1、资格审查。受让人在报名时,向怀化市水利局提交所有采砂船、运砂船或采砂机具清单、照片及采砂设备布署图,采砂船舶检验证书,安全设施证明,采砂功率证明;如受让人拟采用的采砂船舶非本人所有,还应提供与拟采用采砂船主签订的共同开采协议及采砂船主身份证件和采砂船舶上述有关资料;怀化市水利局对申请资料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人资料提交同级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移送怀化市水利局。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每条采砂船缴纳尾堆清除备用金2万元及有关费用后(出让合同中有违约金,可说明违约金用途),由怀化市水利局向受让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及时通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未中标船只、砂石场处置方案。原有未中标采砂船只业主在出让工作完成后可在不超过采区船只控制数量的基础上自行与中标业主进行协作运行,并经过符合分筛要求改装后规范管理,出让工作全面完成后,所有未取得采砂资格的采砂船只一律进行切割取缔或驱逐出新晃县管辖范围。原有吊台码头在分筛场建成前缩减保留至采砂场规划处数,其余全部拆解取缔。 3、采砂船只管理。建立采砂船管理台账,在禁采区、可采区设立明显标志,规范采砂行为。禁止采砂船在禁采区和禁采水域内作业,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尾堆,禁止采砂船超深越界和超量开采。 4、采砂量控制要求。控制采砂船只开采量。严格按照资源论证的评审方案进行开采,控制采砂船数量,禁止采砂船开采量超越年度开采量。 5、上岸分砂要求。在规定的上砂码头建设期内,采砂船可临时允许船上分筛,但未利用的尾砂必须运至河岸护堤,禁止将尾砂弃于河床内;码头建设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管上砂码头船只设备是否投入正常生产,所有的采砂船必须拆除分筛系统。 6、砂石场布置。清理和规范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码头,每个出让标段由受让人出资在标段内自行建设上砂码头,码头建设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且具备岸上分筛能力,未能进行岸上分筛的码头不予投产。 7、开采权转让要求。河道砂石开采权不得擅自转让,特殊原因的,舞水河砂石开采权须经怀化市水利局同意,方可转让。 五、河道采砂出让资金的使用范围 舞水河道属市管河道,按照《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湘财综【2012】28号)的有关规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市州、县市区3∶7的比例分成,用于河道治理、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及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用于: 1、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方面的支出; 2、河道采砂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砂石资源地址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等方面支出; 3、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以及河道砂石资源的征管等方面的支出。 六、组织领导 1、拍卖组织工作。根据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次拟出让的河段砂石开采权拍卖工作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市采砂专项整治办主办,新晃县人民政府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要求,河道采砂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有偿出让价款)管理制度,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务局负责拍卖出让的前期筹备工作并全程参与出让拍卖组织工作。 2、部门职责。水利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和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收交采砂管理费,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采砂及运砂船只的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场、码头等违法用地行为;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院:负责按法律法规程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办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为各部门开展河道整治行动提供坚实的执法力量。财政、监察、安监、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3、宣传发动工作。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召开多层次的座谈会通报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一是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及规范化管理的宣传报道;二是通过查处河道违法采砂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三是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四是要广泛宣传河道采砂专项行动的必要性。 4、严肃采砂管理纪律。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参股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经营活动,充当涉河涉砂的保护伞,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①、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河道采砂。 ②、依法取缔无证采砂船只,建立采砂船只检查台帐,对非法采砂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市监察、公安、水利等部门,要对河道采砂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③、严格清理整顿砂场。对无证砂石场,一律依法予以清除;对证照不全的砂石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补办相关手续;严禁砂石场在堤防上开口设置下河码头,严禁在河道内堆砂。 ④、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对砂洲进行非法买卖。 ⑤、取缔非法造船点,禁止非法制造采砂船。 怀化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附表:《新晃县舞水河道出让河段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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