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3-09-12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我省各单位使用的水利工程供(排)水发票需盖发票专用章(盖单位财务章为无效发票),请各单位在接到该通知后,抓紧时间刻制并启用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式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湖南省水利厅财务处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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