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2-11-13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与资金安全,促进水利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
造价管理贯穿于项目决策、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各个阶段,对工程投资效益、建筑质量等有直接影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把造价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造价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控制作用。
二、明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从项目筹建到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造价管理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定额、编制规定等造价计价规则制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工程量清单、合同价、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和争议调解;水利工程造价人员从业管理等。
三、切实推进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一)明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对其所审批项目的水利工程造价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我省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及注册管理等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由部、省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水利工程造价行业监督。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造价文件审查中应严格对编规执行、编制资质及资格等把关。水利工程造价文件须经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查、审定,经审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随意更改。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从)业行为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涉其正常工作。
(三)正确执行定额及编制规定。我省利用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执行省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及其配套的编制规定;水利部有明确规定执行部颁定额及其编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定额中缺失的子目,编制单位应在报告中说明参考的依据,不得随意套用;对于材料价差计入独立费用中的特殊情况,按编制规定属于计费基数的应作为计费基数计取相关费用。经审批的概算为项目投资控制上限,不得随意突破。
(四)严格水利工程造价从业资格管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中水协〔2007〕10号)的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应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执证上岗制度。对未落实水利工程造价执证上岗制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扉页上未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印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的,主管部门不得审查或审定。
(五)加强水利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监管。招标人应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 )编制工程量清单。水利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进行支付;监理机构在审核工程量时,可支付价款的工程量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且签证齐备;付款证书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发包人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违规、虚假结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委托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申请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六)逐步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各级水利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提高造价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对基础定额、编制规定及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或意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动施工图预算审查及造价文件电算化。
四、坚决查处水利工程造价违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出租或出借资质资格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在编制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11号)、《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吊销资质、取消资格、注销注册、不允许注册或其它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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