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2-04-12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有关规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和参建单位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合同管理来加强对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的行为
(一)严肃查处工程承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将工程项目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重点可通过以下现象,查实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
2、施工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
3、监理单位派驻监理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非本单位人员;
4、施工单位将工程款全部或大部分转入其他一个或多个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5、施工单位同一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不同的施工企业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二)严肃查处承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未经项目法人认可,将施工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的分包工程进行分包;将工程项目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行为。
(三)承包单位被认定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违法行为逐级上报,并应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吊销资质证书和停止执业资格。
4、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理、施工和设计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5、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理、施工和设计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罚。特别是要订立经济处罚措施,严格执行经济处罚。
二、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参建单位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的行为
(一)通过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管理和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行为。
1、项目法人不具备较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2、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无水利专业技术职称;
3、项目法人没有配备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项目法人没有履行法定责任,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通过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承诺书中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人数超过50﹪,或者以上人员每月在工程现场的时间不足20天(季节性及节假日暂停施工除外),视为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行为。
(三)通过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行为。
1、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监理大纲)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人数超过50﹪;
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程现场的时间不足1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程现场的时间不足15天、监理员每月在工程现场的时间不足20天(季节性及节假日暂停施工除外)。
(四)参建单位被认定有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行为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下列措施:
1、项目法人被认定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的,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辖区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我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2、施工、监理单位被认定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的,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辖区内通报批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资质行政管理部门,按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对监理、施工和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4、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立专用条款,来约束其他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投标时的承诺,派驻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项目法人应对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严重不到位行为的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罚,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经济处罚措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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