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1-08-26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我省第一、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1年度建设项目已完成实施方案批复,并下达了实施计划。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湘财农〔2010〕72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湘水办〔2008〕27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水办〔2011〕36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若干意见》)等规定,现就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招标方式、范围和分标方案   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专项资金项目)施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范围为已批复年度实施方案并已落实资金的项目。   为便于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按时完成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各重点县原则上以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和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为一个标段。   二、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法人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招标的组织形式,各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照《招标投标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省级部门核准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和评标办法   总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细则》(湘水办〔2008〕27号)执行,不设标底,评标办法按照《招标投标若干意见》(湘水办〔2011〕36号)执行。   四、招标公告按法定程序在网上发布。除在国家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外,还须同步在湖南水利网发布。   五、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投标形式,均须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围标、串标。   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否则,将追究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纵招标投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招标代理机构在三年内禁止代理省内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六、投标人资质应为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堤防工程专业、水工大坝专业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许可证。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七、严禁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给任何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施工企业的投标、中标或施工资格。   八、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开标,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须按中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实施中确需更换,须报建设项目法人同意并备案。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中标标段施工的资格。   九、同一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项目。   十、施工企业中标后,严禁转包或分包。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中标标段施工的资格。   十一、各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书;招标完成后应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二、已中标施工企业因前述七、八、九、十款原因取消该施工企业中标标段施工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施工企业承担。   十三、第一、第二批小农水重点县的招标投标工作须在9月下旬完成,确保小农水重点县建设10月份开工。第三批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和省级小农水重点县的招标投标工作须在实施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开工建设。   十四、各重点县要确保在2012年3月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县建设任务,2012年3月底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完成县级验收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关于湖南省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7647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