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1-08-03
各市(州)监察局、水利(水务)局:
为确保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举措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根据监察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1年检查计划的通知》(办建管〔2011〕357号)、《关于报送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办建管〔2011〕326号)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监察部水利部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水利改革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决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保证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省各级监察部门、水利部门要成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督查机制,尽快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发挥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监管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建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具体的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
(二)统筹兼顾,突出检查重点。既要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整体情况,又要突出抓好重大水利项目和重要改革事项的督查。抓住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推进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情况、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情况等关键环节,选准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通盘谋划,统一实施。
按照中央部署,既要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注重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省监察厅、水利厅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增强各项监督检查的综合效应,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查纠结合,注重长效。
坚持监督检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列表详细登记,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规案件,既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又要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加强联系,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为掌握全省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照监察部、水利部文件要求,全省各级监察部门、水利部门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1、报送的主要内容。①、改革事项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②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③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④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⑤当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2、报送时间。每两个月报送一次,首次报送要将对《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和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一并报送,报送时间为逢双月20日下午17时前。各市(州)水利(水务)局经同级监察局会签后,将情况报省监察厅、省水利厅厅际联度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省水利厅建管处副处长 王平,联系电话:0731-85483161,邮箱:1059882294@qq.com )
3、具体要求和报送形式。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单位负责同志要严格把关,准确、全面地掌握本地区的任务落实情况,并按时完成报送任务,要以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监察局、水利(水务)局要明确专人担任加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员,负责情况报送工作,请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等信息于8月10日前报省监察厅执法室、省水利厅建管处。情况报告可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四、检查内容
根据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全面监督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中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出台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是否提出了科学的水利改革发展目标,是否细化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建立了责任制和工作机制,采取了有效措施。
(二)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情况。检查全省各级政府对《决定》和《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是否有明显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公共财政对水利支持、水利建设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是否及时制定出台并落实到位。
(三)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四)重点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实施意见》确定的水利建设重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检查任务分解、责任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以及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
(五)工程建设与管理情况
1、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情况。检查移民安置规划、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情况,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情况。检查纠正未批先建、违法违规核准项目、“报大建小”、监管不力、违规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问题。
2、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检查招标事项核准、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定标等情况和水利工程进场交易情况。检查纠正规辟招标,虚假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正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3、工程建设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开工报告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项目开工时间、投资完成进度,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情况,项目执行土地、环保、节能、规划等方面规定情况。检查纠正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问题。检查纠正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问题。
4、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落实质量终身制和安全责任制情况,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检查纠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检查纠正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规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检查纠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问题。
5、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资金到位、拨付情况及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利用效率。检查合同中的资金拨付条款设置,预留验收款、质保金等情况。检查纠正投资超概算或投资规模失控、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扩大内需水利建设项目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检查等各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历次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五、工作方式和本次检查的时间安排
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全省各级地方政府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决定》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问题,坚持边排查、边研究、边治理。今明两年,中央、省里每年组织1至2次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以重点检查带动一般。根据贯彻落实《决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随机抽查方案,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地区和项目,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完善监督检查档案。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实际,针对落实《决定》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
本次联合监督检查自8月初开始,9月初结束,9月初汇总综合全省联合监督检查情况,并请各地做好迎接9月份中央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准备。
附件:1、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情况报表》
2、2011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计划
3、《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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