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确保我省纳入新编《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每个县(市、区)可以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全县(市、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负总责。
(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应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并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项目法人是依法独立履行组织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法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查表》(见附件一)。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3、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监管部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项目法人代表。
4、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
5、每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至少应有两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法人应建立岗位责任、信息报送、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施工图审查、重大技术问题会商、施工现场巡查、工程建设周例会与月小结、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考勤等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开工令发布前,项目法人要认真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要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对施工现场和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填写项目法人工作日志,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等要经常对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签署巡视检查记录。各水库项目的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施工时,项目法人现场代表必须参与监督;隐蔽工程、重要工序验收和工程计量计价等重要环节必须要有项目法人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证。对各水库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项目法人要及时召开技术会商会议研究;项目法人要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施工图审查与签发和设计交底制度;技术会商、施工图审查与签发以及设计交底工作必须有文字记录备查。项目法人发现参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追究相关单位与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信息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经批准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逐级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做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要有情况通报,组织协调工作要有文字记录。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
(一)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施工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并自觉接受各级水利、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招标备案、受理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我厅对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招投标行政复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
(三)同一年度内同时实施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较多的地区,项目法人应采用集中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加强监管。严禁将一个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肢解发包。
(四)项目法人招标前应向市(州)水利(水务)局提交招标备案申请,招标公告至少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水利网站上同步发布。
(五)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印发)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报送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查并备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
(六)投标人必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和水工大坝施工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项目法人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复印件和原件进行对比审查。
(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我厅颁布的《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湘水办【2008】27号)规定的经评审的投标平均价格法。
(八)项目法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以下规定。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经集体表决后认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同时应提请市(州)水利(水务)局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评标委员会具有充分证据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九)项目法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原则。
(十)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下规定。
投标人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可以参加本年度多个项目(或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承担其中一个项目(或标段)的施工。当投标人的同一个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与投标的项目(或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时,投标人只能随机抽取其中的一个项目(或标段)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放弃其他项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账方式,从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帐户转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一律不能退现金。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该账户应是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必须拨付到中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
(十一)项目法人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准备公示前,将评标结果报送市(州)水利(水务)局备案,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报我厅核查,经核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应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约定重新确定并呈报中标候选人。
(十二)项目法人至少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水利网站上同步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格、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姓名,投标人企业总部基本账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中标公示格式见附件三)。
(十三)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县(市、区)和市(州)水利(水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州)水利(水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给我厅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十四)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督促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
(一)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将多座小型水库项目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二)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配备监理人员,并确保监理人员全部到位和执证上岗。监理单位变更监理人员必须征得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明确监理人员职责分工,每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保证有2名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与职责分工应分别抄送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不能委托监理工程师负责,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不能委托监理员负责。
(三)监理单位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监理控制工作流程和标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工作文件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和设计要求。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施工图审查签发和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必须经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后签发给施工单位,并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校核、审核及监理单位审签手续必须完善,设计交底要有记录。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发挥监理作用。要认真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方案;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工程质量要进行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要严格审查工程计量、计价文件;要认真填写监理日志;要做好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每天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和签字确认,每周要召开一次监理工作例会,每月要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文件和资料要及时报送项目法人备查。
(六)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必须针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与流程,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考核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考核结果要与监理合同、监理经费、监理信用等挂钩。
四、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
(一)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工报告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办理开工报告时,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法人将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者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执业注册证书原件收至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暂时封存保管,至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归还。
五、严格执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
(一)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是本行政区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主体。我厅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将加强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指导与巡查,并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稽察。
(三)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制定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方案与计划,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责任制,逐个项目明确质量和安全监督责任人,并报送至市(州)水利(水务)局和我厅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四)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每个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档案及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工作,发现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要及时报送市(州)水利(水务)局和我厅。
六、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一)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转入下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二)属政府负责的验收事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我厅负责指导和抽查。
(三)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验收资料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市(州)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验收。
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和报帐制,实行专户专帐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设立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款和监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总部的基本账户。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与核算,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性检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我厅不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的机制。要明确监督检查责任,改进检查方式,强化检查手段,规范检查行为;要充分运用检查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检查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各市(州)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均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并按我厅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情况。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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