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根据财政部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于2008年7月30日前依法登记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设立条件也要满足法律的有关规定。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1、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包括培训服务所需的场所建设、设备购置、教材编印、专家教授授课费;市场信息服务相关的网络网点建设、设备购置;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等。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贷款贴息。
3、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服务,包括专家、技术人员的交通、住宿、报酬及技术服务的必备设备、仪器。
4、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包括引进的种子种苗费、新技术推广所需的原料、设备等。
三、申报项目个数及支持资金额
1、申报项目个数。各市州及省直管县申报项目控制数见附表。凡多报的项目不予纳入评审范围。
2、201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凡符合申报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必须优先上报。
3、申请资金额。根据各项目实际,每个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为10-30万元。
四、申报程序、时间及附件资料
1、申报程序及时间。
纸质文件及资料:省直管县财政局商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于8月30日前报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于9月2日前将本辖区所有材料及《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基本情况表》汇总,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报省财政厅1套(县市区不单独报送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组织专家评审。
纸质材料的装订。采用A4纸打印,按封面、目录、申报文件、《标准化文本》及相关附件顺序编注页码一起装订成册,书脊上注明申请项目名称,推荐单位:县市财政局名称。材料不要另加塑料封面和无关的照片、插图。
电子文档:包括申报文件、项目文本、相关资料,于8月30日前由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通过财政内网直接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周静、张宇蕊。
2、附件资料(纸质材料可用复印件,电子档扫描上传)。
(1)营业执照、工商行政注册登记证;
(2)财务制度,2008年和2009年两年会计报表,成员大会批准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会议纪录,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本组织的年度财务内部审计报告(提供一年报告)。
以上为必备附件,以下为根据申报项目内容选报的附件。
(3)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证书;
(4)银行贷款合同书(2007年1月-2010年12月间);。
(5)农林部门批准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有关证明;
(6)2007年以来享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或接受社会捐赠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其账务处理复印件。
3、请各市州在上报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时,连同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一起上报。
省直管县财政局、市州财政局商相关业务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其他
各地在项目选报上,要按照尊重市场、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那些已经形成规模、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组织;对那些没有产业基础、管理不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作组织,不予支持。在尊重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者越强,弱者在市场竞争中自然淘汰,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附件: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项目控制数表
3、**市(州、县)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基本情况表
4、2010年为民办实事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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