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指导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指导意见 一、排查项目的范围、类别及划分 1、排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的的水利项目(重点排查),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其中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中所有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都要列入拟排查范围,重点是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水库要全部列入拟排查范围。 2、项目分类:项目划分为大江大河治理工程、骨干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农村水电工程、其他水利工程9大类。 3、项目划分:按如下原则划分确定单个项目:病险水库(水闸)、电站、泵站、骨干水利枢纽以单个工程为一个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一县打捆为一个项目(不分年度);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以一个灌区为一个项目(不分年度);四水治理及城市防洪工程以一个县或一个城市防洪工程为一个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一个县为一个项目;洞庭湖治理工程以国家下达单列计划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以一个项目区为一个项目(不分年度)。 4、投资规模:经批复的一个项目的可研或初步设计总投资额。 二、排查工作的组织与申报 (一)自查 1、组织: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填写项目自查情况表。 2、申报:项目自查表经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申报。 3、自查表填写要求:针对自查表所列问题,不存在相关条目则空白填写。各项目法人单位填写时,对历次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如实填写。 (二)排查与重点抽查 1、组织: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并按分级负责原则(分级原则如下所述)对所排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拟排查项目数量的30%。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3月10日前,各地须将排查阶段总结报告和排查工作表格数据报送水利厅专治办。 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排查和重点抽查。对于总投资额小于上述限额但大于200万元(含)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单项工程,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查工作;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抽查。 2、申报:按照湘水办〔2009〕54号文的要求,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排查统计数据应抄报市(州)水利(水务)局,并附上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所有项目的自查情况资料即自查情况表;市(州)水利(水务)局应将本市(州)的排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水利厅,并附上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所有项目的自查情况资料即自查情况表;厅直各单位填写后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分类工程的排查和重点抽查表,应由负责排查的水行政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确认,报同级专治办汇总;各级专治办申报的项目排查和重点抽查汇总表,应经专治办主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三、信息报送 1、报送内容 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9〕57)的规定及省专治办的要求,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表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旬报表 表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旬报表 表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表4、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表(52号文) 表5、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项目排查工作统计明细表(52号文) 表6、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受理投诉举报及案件办理登计统计台账(52号文) 表7、湖南省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52号文) 表8、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54号文) 表9、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54号文) 表10、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54号文) 表11、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项目决策)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2、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招投标行为)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3、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4、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5、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6、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城乡规划管理)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7、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8、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责任部门审核表(环境影响评价)湘专治发[2010]2号 表19、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湘专治发[2010]2号 表20、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抽查项目发现问题登记档案台账 湘专治发[2010]2号 表2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地重点抽查项目情况登记表 湘专治发[2010]2号 表2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地重点抽查项目备案登记表 湘专治发[2010]2号 2、报送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须明确专人专职负责相关工作,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8:00前必须将旬报表1、表2、表3报送厅专治办,其它信息报送按专项治理的总体进度要求进行,报送前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字认可。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制度,厅里对旬报予以公示,对不按时上报旬报和旬报编制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 联系人:黎军锋:0731-85486440 谢先武:0731-85483772 传真:85552194 附件:表1-表22
相关阅读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指导意见

764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