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备案的要求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关于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备案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要求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报资料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过程中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原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各合同标段施工承包人名单,项目建设监理人名单;
4、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各合同标段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监理人施工安全生产控制体系 ;
5、各合同标段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项目法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各合同标段施工承包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项目施工总工期安排、具有安全危险作业的施工内容和工期安排计划;
8、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9、炸药、雷管等危险化学爆炸物品的使用量计划以及采购与保管的安全保证措施;
10、施工作业人员食宿安排方案以及防集体中毒措施;
11、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危害或污染的控制措施;
12、其他有关事项。
(二)爆破专项工程安全生产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原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监督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厅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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