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实施为民办实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关于2008年实施为民办实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各地2008年实施为民办实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为保证工程合理交接,尽快发挥工程效益,经研究,决定在11月25日至12月5日进行省级验收和数据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以湘发改农〔2007〕979号、湘发改农〔2008〕146号、湘发改农〔2008〕675号文下达实施计划,并列入2008年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以及地方资金安排实施的为民办实事替补项目。 二、验收时间 市级验收在11月25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在11月25日~12月5日完成。 三、注意事项 1、明确责任,协同配合。水利(水务)局作为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亲自挂帅,狠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数据认定工作。为避免重复、交叉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水利(水务)局在检查验收时,可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随同检查,对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同步评估认定。 2、省、市级验收时,要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公示情况作为验收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查看市(州)、县(市、区)项目完成情况公示的相关证明,如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播放的时间)、报纸的原始凭证、网站的域名、举报落实情况等。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湘档通〔2008〕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4、严肃纪律,实事求是。各地数据调查核实要做到准确无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为民办实事考核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指南》(见附件)的内容及要求,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指南 附表1、2、3、4、7、8 附表5、6、9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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