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关于抓紧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中央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也以湘专治发〔2009〕10号文件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同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强化措施,严格排查工作程序,落实排查人员和责任,加强排查整改,建立排查台帐,认真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目标,落实排查责任
各级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其中,县(市、区)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负责重点排查、市(州)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负责重点排查、省里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负责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要加强排查监管,落实排查工作责任制、领导负责制、承诺制、督查制、问责制和信息通报制,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注重“三个结合”,统筹开展排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排查工作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相结合、与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要统筹安排督查和抽查,既要确保排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中央检查组负责检查的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安排排查,对未纳入中央检查组检查的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要纳入此次自查和重点抽查、排查范围。
四、加强数据统计,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层层把关,严格审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关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统计报表要按程序、按时间、按要求上报,主要领导对相关报告、表格签字确认。排查结果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自查无问题的项目一旦在监督检查阶段发现有违纪违规的问题,将交由监察机关查处,严肃追究该项目主管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和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排查数据和资料分别上报各市(州)和县(市、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排查统计数据(包括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应抄报市(州)水利(水务)局,并附上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所有项目的自查情况资料即自查情况表(附件1);市(州)水利(水务)局应将本市(州)的排查数据(包括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统计汇总后上报省水利厅,并附上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所有项目的自查情况资料即自查情况表(附件1);厅直各单位按照附件1~5的要求填写后,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和厅直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12月16日前,按上述要求将书面资料报送到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防汛大楼2108室),并同时将上报数据的电子版本发送到:heyy10767@sina.com。逾期报送的,按未报处理。
说明:附件4分别由各市(州)或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或厅直单位签署后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份。
联系人及电话:
何英耀0731-85483335
谢先武0731-85483772
附件:1、《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项目排查工作统计明细表》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受理投诉举报及案件办理登计统计台账》
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整改承诺书》
5、《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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