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政〔200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湘水政〔200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江流域各市水利(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进入枯水期以来,湘水流量持续减少,水位降低, 部分支流出现干枯断流,水体自净能力下降。近期已经发生耒水砷污染、湘江下游镉污染事件,严重威胁水资源安全。为防止水污染事件再度发生,确保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湘江流域枯水期防治水污染应急预案》,现就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资源管理目标。湘江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湘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与环保、气象、建设、经济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防止辖区内发生水污染事件,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供水用水安全。 二、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各市、州水利(水务)局要根据本辖区内水污染特点,对重点水域增设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已经布设的常规监测断面,要加大监测频率,增加监测因子。当水资源质量出现异常时,要按应急预案要求,增设监测断面,每日监测,及时分析原因并报告省厅及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水质监测、分析、预测,提出处理措施,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上报情况。 三、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1月31前各地要完成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并拟定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要联合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污单位及入河排污口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削减。 四、严格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各地对正在施工的各类涉水建设项目,要进行一次检查,核实其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影响情况,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是否实施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审批,要严格控制用水量和排污量大的建设行为。 五、强化工作责任。水资源保护及重大水污染事件处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水利(水务)局局长要亲自抓,主管局长要具体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环境监测中心应确定专人作为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质信息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质信息收集、处理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和重大隐患要在1小时内上报省厅水政水资源处、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联系电话:13707486293、13607439479)。对在水污染事件处理中重视不够、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水资源调度。湘江流域内各水库、水电站和航电枢纽原则上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发生水污染事件时,随时做好为下游开闸补水的准备。 各地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元月20日前上报省厅水政水资源处。 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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