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水治理国债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关于开展四水治理国债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入我省四水治理项目共114处,累计投入国债资金125500万元(含省配套),对我省四水堤防和其他防洪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四水治理项目的设计与批复一般以防洪保护圈为单位,投资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全部完成,但国债资金项目必须按要求进行验收。为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考虑四水治理项目的特点,我厅对四水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验收范围 1998~2005年使用四水治理国债资金的全部项目,每个项目均按照年度下达的实施计划内容进行验收。 二、验收办法 1、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进行。验收的成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内容等应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并按年度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说明。 2、1998~2005年国债及省级配套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我厅派员参加;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鉴定书报我厅备案,必要时我厅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3、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三、验收时间 1998~2005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国债及省配套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应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一:四水治理项目验收名单表 附件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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