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大通湖东蓄洪垸围堤加固工程2010年度实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0-20

湖南省洞庭湖区大通湖东蓄洪垸围堤加固工程2010年度实 各投标单位: 本补充通知的各条款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而招标文件的其他条件和款项仍然有效。 1、第一~五标段,将招标文件第一卷第2章投标须知第10.8款内容修改为:“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书的,若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前又要对已交的投标报价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提交壹套正本,肆套副本,电子文档贰份。提交的修正报价函,该函还应包括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1条“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中包括的所有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说明,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2、第一~五标段,将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4.1.10.8款内容修改为:“4.1.10.8 承包人应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每月应将农民工的人数、姓名、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领取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发包人有调查核实的权利。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五千元人民币)。” 3、第一~五标段,将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4.3.2款补充如下内容:“(4)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4、第一~五标段,将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4.7款补充如下内容:“4.7.3施工五大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16天,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第一~五标段,将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7.3.3(2)款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对于下述两种情况”,修改为“对于下述三种情况”,其他内容不变。 6、第一~五标段,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中列明项目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项目在数值上不一致者,以工程量清单中数值为准。 7、第一~五标段,将招标文件第三卷第11章“搅拌桩及防渗墙工程”第11.7节“计量与支付”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不变): (1)搅拌桩桩基础工程施工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桩径和桩长,并经监理人签认的长度,以米(m)为单位计量,防渗墙以平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工作平台内的桩长(一般为0.5m)与空搅段不另计量和支付,此段费用摊入相应单价内。设计文件(含本技术条款)规定或监理人员指示进行的各项检查费用均应包含在该项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在申请计量时,除按规范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自控记录设备打印的电脑小票,打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起止时间、钻孔深度、注浆(灰)量。 湖南洞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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