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水不安全情况复核的有关要求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0-20

关于饮水不安全情况复核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摸清全省2008年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确定饮水不安全人口,科学编制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现就农村饮水不安全情况复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复核范围 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牧)场。 二、复核依据 1、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国家水利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 三、复核要求 1、原规划内剩余人数,为列入原国家总体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扣除2005~2008年已经下达计划安排的人数后剩余的人数。 2、原规划外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确定,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则上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各县以2005年国家评估认定的人数为基准,新增的饮水不安全人数原则上不得突破2004年各县自评估上报被核减的人数。 3、原规划内剩余和规划外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要细化到乡镇、到行政村(建立花名册备查),要详细说明饮水不安全类型和形成原因,属水质问题的需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4、各地要以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不能简单按比例平均分配,凡发现平均分配情况,取消其新增指标。各地复核数据上报后,我们将组织审核。凡在审核中和国家明查暗访中发现不实问题,将相应核减当地的规划指标,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5、各县需补充文字材料说明本次复核后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问题类型及成因分析,并填写好附表。 四、时间要求 2009年1月8日前,各地将县级复核成果(含文字说明及附表)纸质版(水利、发改、卫生部门盖章)一式7份和电子版报送至水利厅工管局。 2009年1月11日前,水利、发改、卫生部门联合组织审核。 2009年1月12日前,将全省审核汇总结果上报国家水利部、发改委、卫生部。待国家核准我省纳入规划的人数后,各县再正式编报规划文本上报。 附表 1、_______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复核表 2、_______县原规划内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汇总表 3、_______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汇总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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