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2-09-13

  日前,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格管理暂行办法》)。至目前,湖南省已经形成以《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为基础,以《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将进一步促进加快建立全省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和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重点对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进行了规定,明确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政府定价,以开采自然砂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及以上的)统一为15元/吨;以开采卵石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以下的)统一为10元/吨。对违反此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标准,违规使用河道砂石资源价格收入及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为维护砂石资源市场稳定,《格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砂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串通、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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