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2-05-07
3月1日,省政府《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贯彻落实,重点抓紧制定配套措施。4月28日,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2〕14号),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2〕15号),分别对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和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确定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让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不再办理原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河道内生产作业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度登记管理。《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还对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许可证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规定,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除长江干流湖南段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外,在已批准的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内,可采砂石资源丰富、对防洪及通航影响较小、目前采砂船舶较多的河段(区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其余河段(区域)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当参加招标、拍卖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受让申请人不足3个(含3个)时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其他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省水利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统一审批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还对河道采砂权出让程序、方式、期限以及相关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目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正在抓紧制定《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和《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性价格管理办法》,预计5月中旬正式出台。届时我省将形成涵盖采砂许可、采砂权出让、采砂收费及使用和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的采砂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将为建立全省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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