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范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监管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1-12-01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娄底市出台《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突出“三个监管”,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管理。   一是强化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监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为山平塘、小型灌溉泵站、引水堰闸、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溉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以及小型排水泵站、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和小型河道。严格按工程分类进行定额补助,新建单个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集蓄工程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坪塘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2-5元;灌溉排水工程的节水改造费用按设备、材料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补助,亩均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新建机电泵站最高补助标准每千瓦不超过1000元,为小型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清淤每方土补助2-4元。   二是强化资金项目审批监管。市级水利部门对县市申请的小农水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工程建设内容,合同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年度计划和补助经费额度;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申报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形成实物工程量。水利部门验收后,财政凭单付款,水利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量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查;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按“一事一议”规定,提供村民会议决议,按程序申报。   三是强化资金使用明细公开监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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