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1-09-02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步伐,8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明确了我省未来十年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来源、标准及管理使用等规定。   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是我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水利建设投入体系的具体体现,有着成功的实践经验。我省早在1994年曾出台《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后,我省于当年7月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将此前开征的防洪保安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统一管理。此次新《办法》的出台,既是对中央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对我省原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资金筹集政策的延续、整合和创新,同时,作为水利改革试点省份,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办法也是我省开展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重要保障。   《办法》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一是从地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二是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中提取3%;三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15%;四是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五是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万分之六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六是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办法》要求,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等。   《办法》强调,水利建设基金收支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   我省原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额每年维持在5到6亿元,新《办法》实施后,预计全省年筹集额可达原规模的2至3倍,这对于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发展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将有效缓解水利建设资金短缺的状况,切实解决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厅正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水利建设基金计提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通过强化组织协调,配备专职力量等措施,力争新《办法》出台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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