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关于加强惩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图)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理论文章:关于加强惩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图)
(本站注:理论文章《关于加强惩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的作者系省厅纪检组长龚凤祥、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刘启华、厅监察室副主任李朝晖。王孝忠厅长阅读这篇理论文章后作出批示:“这篇文章写得很好,请网站刊发。”本站遵王厅长的指示精神刊发这篇理论文章,供大家学习。)
省厅纪检组长龚凤祥(资料图片)
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更多地由平面打法向立体作战转变,由专门机关的专项斗争向全党的政治任务转变,《实施纲要》无疑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惩治工作是其中重要的子系统。带着如何认识惩治工作、如何评价当前惩治工作状况以及如何在惩防体系框架下切实加强惩治工作三个问题,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一定形式的调研和思考,联系工作实际,我们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惩治工作在惩防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惩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是“治罪”的意思。在反腐败问题上,惩治即是依法依纪对腐败现象和行为人的某种特定形式的制裁。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惩治和预防是两个大的方面,同时惩治又是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因而惩治是及时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妥善处理问题和有效预防问题的关联环节,是标本兼治的内在要求。这正如《素问·标本病传记》中所阐述的:“知标本者,尤举万当,不知标本,是谓妄行”。对腐败这个政治机体中的“顽症”和“毒瘤”,惩治在辩证论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惩防体系建设,惩治不是字面上的削弱,而是亟待整体上加强。惩治工作不到位,惩防体系就会倾斜旁落,反腐败的目标任务就会成为空谈。在实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职工群众对建立健全惩防体系是普遍认同的,同时也更多地关注着惩治工作的动态,认为我们党有没有信心、决心和能力解决好腐败问题,反腐败各项工作是不是坚决有力,最集中的体现就是惩治工作是不是求实的、来真的、碰硬的。这表明惩治工作在惩防体系中地位很重要,不容忽视,我们认为,这是由惩治工作的四个基本功能所决定的:
一是视听上的实证功能。求实是人们认知事物并采取相应行动最基本的思想方法。“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惩治在反腐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实证作用。一个违法乱纪案件得到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正义就会张扬,人心就会凝聚。相反,腐败现象逍遥于法纪之外,人们对党的反腐败斗争就会视听模糊,司空见惯,淡然处之。
二是法纪上的保障功能。法纪是普适性的行为规范,在反腐败问题上,有思想道德和法纪两道防线,对教育听不进,谈话耳边风,制度管不住,我行我素,顶风违乱的人和行为,法纪是最具强制力的保障,惩治即是维护法纪尊严最权威、最有效的工作手段。
三是事理上的补救功能。对于某一个公共行政事项或某一种腐败案件,征治最直接的作用是扬清激浊,扶正祛邪,遏制违法犯罪,还事物以真实面目和正常秩序,对监管的薄弱环节予以及时补救,进而从中分析原因,总结规律,举一反三,收到“补牢未晚”的实效。
四是行为上的教化功能。惩治以具体的、生动的人和行为为指向,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又是“赏一以劝百,罚一以惩众”,在组织行为和社会心理上起着重要的警示和教化作用。形赏之本,在于劝善而惩恶,惩治本身不是目的,但惩治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当前惩治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既然惩治工作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当前惩治工作是个什么样的实际状况呢?通过在水利部门、行业内作较为深入的调查,我们感到,这几年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围绕治水思路的转变,突出“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违纪违法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以湖南省为例,全省水利系统信访案件由1998年的2400多件下降到2004年的727件,“涉水”违纪违法案件也由130多起下降到2004年的49起,全省水利系统较好地保持了一个安澜稳定、和谐文明、健康发展的难得局面。这几年,省水利厅大力开展正面引导、学树典型、文明创建、警示教育等工作,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效。厅机关先后被授予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省委基层党建示范点、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同时,通过组织执法监察、专项清理、审计监督和配合司法部门工作,自查和督促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9起涉及违法违纪的案件,惩治工作的力度是比较大的。但从全省水利系统整体上看,反腐败惩治工作还存在不少的现实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思想认识问题。有的认为,惩防体系建设,要从教育、制度抓起,教育管一大片,惩处只是针对个别单位个别人,没有必要看得那么重;有的认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一时一事惩处一个干部,成本代价太高,没必要过多的上纲上线,能饶人处且饶人;有的认为,惩处工作风险大,得罪人,处理一个人,被处理的人认为跟他过不去,处理得太重了,人民群众则可能认为太轻了,因而是“损人不利己”的事,少做点好;有的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人手少,日常事务多,没必要“挖洞找蛇打”,让上级部门和领导来了这个难、掌这个事好一些。诸如这些思想认识,有一定的现实原因,但对于加强惩治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却是极为不利的。
二是工作机制问题。具体到水利部门、水利行业,纪检监察机构不同于地方一级的纪检监察机关,一部分属于派驻机构,一部分属于本单位党委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同志们反映,这种机制不太有利于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时即使是对所在部门、单位中层干部的监督也比较作难,惩处则更难。基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主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少之又少,基本上是保护讲得多,惩处难到位。
三是队伍素质问题。惩处必然要具体查办案件,但查办案件是必须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纪、讲质量、讲技巧的工作。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案件检查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培训很少,实战经验不多,加之办案资源和手段有限,开展惩治工作有时也是力不从心,既造成了畏难情绪,又影响到办案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威信。
四是整体效能问题。在惩治工作中,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强化案源建设的意识不够,即使是得到信访举报,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往往被忽略,信息化的技术手段也比较滞后;对于已发现并查实处理的案件,通报的面不广,“内部掌握”的多,对案件本身以外的值得认真总结并完善规范的工作深度不够;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基于部门、单位利益的考虑,“家丑不外扬”,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对于比较典型的违纪案件,收集整理并形成警示教育素材的工作做得不够等等。这些都影响了惩治工作的整体效能,没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应有作用。
五是外部环境问题。执纪执法活动需要有一个好的外部环境,除了受到人员力量、工作条件、办案经费等条件制约之外,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重视惩治工作,个别部门和领导干扰正常办案,个别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虚假举报,一些人员不愿作证、作假证、伪证,举报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致使惩治工作受阻,成本增加,效能减弱。上述现实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削弱了惩治工作功能作用的发挥,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漫延。构建惩防体系,完全可以说,惩治工作必不可少,同时也大有空间和作为。
三、加强惩治工作的途径及对策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党的政治任务,具体到惩治工作,则必须由执纪执法机关来实施。因而加强惩治工作,主要的途径是两个:一是司法途径,二是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途径。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我们觉得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是很基础、很重要的工作。对惩治工作,值得重新审视,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着力改革,稳步实施。作为部门、行业如何加强惩治工作,我们认为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尝试:
一是工作思路的适应性调整。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紧迫、长期、艰巨的任务,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作为水利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担负有组织协调的任务,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好监督检查的专门职责。如果事事包办代替,处处牵头负责,就会流于事务,最终单兵作战,难有作为。因此,必须在工作思路上作适应性调整。我们认为主要是做好两件事:协助党委(党组)把贯彻中央《实施纲要》的意见或具体办法制定好,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位;把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尽量摆脱繁杂事务,多尽执纪之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在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也需要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善于谋大局、抓大事,强化惩治工作当是应有之义。
二是相关制度的配套性建设。加强惩治工作,必须健全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从制度安排的层面强化惩治工作。比如巡视督查工作制度、重要案件线索报告制度、案情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联合协查办案制度、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制度、办案人才库制度等等,切实改变一些部门和单位消极、被动的惩治工作状况。
三是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取向。在纪检监察人员队伍的选调配备上,要走专业化取向的道路,这也完全可能是今后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队伍管理改革的趋势。目前,亟待加强现有人员的办案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加强惩治工作专项研讨交流,并在实际工作中培养锻炼纪检监察干部具体开展惩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办案资源的综合性运用。作为执纪执法部门,要用好《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赋予的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等,争取党委(党组)重视支持,用好各种办案资源,推动惩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要创造开展惩治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办案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上下级及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办案的宣传和成果综合运用等等,积极扩大办案的工作影响和社会效果。
五是绩效评价的激励性政策。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对于从事执纪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从政治上、工作上、经济上、安全上提供保障和实施奖励,进一步改善惩治工作的外部环境,在责、权、利之间取得平衡,鼓励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大胆维护执行纪律,加强惩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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