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首次对水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我厅首次对水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06年4月13日,王孝忠厅长签发对永州市芝山宏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规开发茶乙湾水电站的行为作出责令补办有关涉水行政许可手续,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厅首次对水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05年6月省人大对水法“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时,将该案作为典型个案向省政府交办,并提出了“走综合开发,给现有开发商找出路”的处理方案。为尽快对该案进行处理,省水政监察总队在与水保、河道、农电等处局讨论案情的基础上,经报厅领导批准,于2006年4月6日正式立案调查。总队派员到永州与永州市水利局、零陵区政府、零陵区水利局交换了意见,查看了茶乙湾电站现场,对宏源公司负责人做了调查询问,向其宣传了有关水法律法规,阐明了省厅对此案的态度和处理方案,并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宏源公司没有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听证要求。法定期限届满后,我厅对宏源公司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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