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  时间:2010-12-09

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各有关省水利厅: 2006年4月1日,国务院第463号令发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决心和信心,对于保障血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疫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疫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水利血防是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血吸虫病疫区的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依法推进水利血防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血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历史久远,传播途径比较特殊和复杂,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4年我国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时将血吸虫病列为乙类传染病。近期在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血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国家颁布出台了《条例》,将血防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标志着血吸虫病依法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各级水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水利血防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力量,把血防当作水利重要工作来抓。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履行水利血防工作职责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前提。《条例》内容丰富、涵盖广泛,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级水利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普法教育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熟悉主要内容。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报纸、杂志和网站等媒体的作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水利系统中营造学习《条例》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条例》中规定的编制水利血防规划、制订水利血防技术规范、优先安排血防重点地区的水利项目建设、实行疫区水利建设与血防措施同步实施、加强水利血防工作检查监督等各项职责,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加以落实。 三、坚决贯彻《条例》,认真做好当前水利血防各项工作 2006年是实施近期水利血防专项规划(2004~2008年)的关键之年,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各级水利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遵循“疫区优先治水、治水结合灭螺”的方针,认真做好当前水利血防各项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疫区各省要继续积极配合做好水利血防专项规划审批前的各项工作,力争能够尽早审批。切实加强水利血防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增加水利血防项目的储备。按轻重缓急,认真组织年度水利血防项目计划的编报、审核、安排及实施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57号)中关于各类水利血防工程项目投资分摊比例的要示,逐级明确责任,多渠道筹集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切实抓好水利血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水利厅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各省水利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做好水利职工感染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及预防保护工作;同时尽可能利用有利条件,为疫区水利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和减少职工感染血吸虫病的机率。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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