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098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3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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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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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098号提案的答复
B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6〕51号
李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扶持覆盖范围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由国务院出台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统一明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因此,2006年7月1日之后出生的纳入扶持范围移民的子女和非农业户口的水库移民,不能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二、关于提高直补资金保障标准
依据国发〔2006〕17号文件,中央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省级无权调整发放标准。
三、关于强化老库区政策倾斜
我厅将立足老库区移民生产生活和后续发展实际需要,将老库区发展纳入全省“十五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着力弥补老库区补偿标准低、基础设施薄弱、发展滞后的短板弱项,切实增强移民持续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库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移民稳定增收。
四、关于优化资金管理机制
我厅将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管,督促市县移民管理机构专款专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分类核算,按行政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规范管理。关于设立移民后扶资金专户问题,因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规定,暂无法推行。水电站税收缴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制度。
五、关于设立禁渔移民专项扶持资金
针对养殖渔民转产转业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已于2019年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行持证渔民退出捕捞转产转业,建档立卡确保退捕渔民应保尽保,应补尽补。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在提升退捕渔民就业安置水平、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方面发挥作用。
设立省级专项资金有严格程序要求,针对库区养殖移民转产压力难以单独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县市区可因地制宜扶持特色产业,推进移民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高质量移民产业项目,积极推进移民产业链条延伸,开展定向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助力移民稳定转产转业。
六、关于安排交通建设专项切块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沅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时期,支持沅陵农村公路建设项目440.83公里,涉及国省补助6.1亿元,“十五五”时期以深化乡镇通三级公路、骨干路网提质升级、重点旅游资源产业路、毗邻村联网路、渡改桥五大方向为重点,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农村公路项目库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库区交通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断头路、未硬化路及桥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
按照财政零基预算要求,不能预留专项切块资金。针对库区交通建设滞后问题,以交通行业部门规划为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适当配套,将全省重点库区交通建设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等规划统筹考虑,确保库区交通项目与农村公路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库区交通网络,方便移民群众出行。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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