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9-02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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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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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B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19〕10号
省生态环境厅:
呙滨辰、陈芳、何静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依法全面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意见
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证和环评批复是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前置条件之一。2018年6月、2019年4月,我厅先后下发通知,部署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工作,简化了办理程序,建立了月调度制度,并明确了完成时限。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采取通报、督查等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取水许可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关于“要有退出机制”的意见
2019年1月,我厅开展了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摸底调研,根据各地上报和现场调研情况,其中有37处工程水源水为Ⅳ类(均有备用水源),有1处工程水源水为Ⅴ类(已停用)。下一步,我厅将结合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出问题大排查,督促各地对农村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摸底检查,对水源水质不达标且超出工程水质净化处理能力,已不宜继续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及时予以退出。
三、关于“开展水质监测、评价及公开制度”的意见
自2011年以来,我省投资1.69亿元,兴建省市县三级水质检测中心111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体系。2016年以来,我厅联合省卫健、环保等部门多次印发文件,加强推进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并开展六次县级水质检测员培训班。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力度,配备先进仪器设备,加强人员培养和业务培训,提升检测水平,加快建立县级专业公司自检、市级水质中心巡检和各级卫生部门监测检查三位一体、无缝衔接的水质保障体系。
四、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充分利用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督力度,全面提高水源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湖南省水利厅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