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提〔2016〕110号 B类)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392号提案的回复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6-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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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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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湘水提〔2016〕110号 B类)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392号提案的回复意见
 

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0392号提案的回复意见

 

张季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保护池塘、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建议》已由有关部门转交我厅承办。经实地调查以及与您和相关部门的见面沟通,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水利设施保护,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制度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第一点关于加强水利设施保护,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制度的建议十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第一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建设项目已经具有该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第三,拟兴建的替代工程应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并经专家论证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同意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以及赔偿因该占用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必须征得被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该工程设施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无争议;第六,若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必须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七,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勘测单位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与监管。

二、关于水行政执法及追责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对七星坡山塘填埋、侵占的行为依法查处的建议,按照水行政执法管理权限,应由株洲市水利局、芦淞区人民政府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关于七星坡山塘案件的处理

七星坡山塘案件涉及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对山塘的50年承包经营权与房地产开发商吴海连在山体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填埋山塘的权益之争,案件牵涉金世纪与吴海连的民事争议、水利工程确权、城市规划、应急救援等法律问题,涉及的行政部门包括水利、城建、国土、安监等。对于本案的处理,我们建议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导,统筹梳理案件中相关法律关系,提出处理方案,化解矛盾。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联系人:李铮(0731-85486195

 

 

 

 

湖南省水利厅

 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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