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提〔2016〕091号 B类)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16-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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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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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水提〔2016〕091号 B类)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017提案的答复
田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的建议》已收悉,省水利厅领导高度重视,经与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建议
您提出的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建议很好,我们全部采纳,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2013〕64号文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以县为主。县级政府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研究制定工程管护具体实施意见,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落实,拟出台《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二、关于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的建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以县为主,县级政府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今年,我厅已报省政府,拟准备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维护管理及水质安全保障等全面负责,并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
三、关于政策支持的建议
一是关于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纳入整体规划,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实行征收,规模工程可实行征收,规模以下工程用地补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今年,我厅将会同国土资源厅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的相关政策抓落实。
二是关于用电价格。由于电价调整涉及垂直管理的电力公司,需明确电价调整引起的差额补助渠道,此前,我们一直在沟通协调。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力度,进一步协调省发改委物价部门、省电力公司,争取对贫困地区饮水工程执行更加优惠的农业排灌电价政策。
三是关于维护资金。湘政办发〔2013〕64号文明确要求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是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水费提留及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省财政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在省对县的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另一方面,我们已报请省人大、省政协,拟由在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全国人大、政协提建议提案,积极争取由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争取中央财政补助一些。明确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专项资金建立和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同时对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作出规定。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