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810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5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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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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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810号建议的答复
A3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5〕68号
罗鉴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促进河湖健康与乡村繁荣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目的及意义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是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河湖管理范围重要地位。2018年以来,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依法划定了河湖管理范围,进一步明晰管理界线,河湖管理范围线由“虚”转“实”,建成了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情况
(一)划界标准。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划定流程。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管河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划界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签后报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且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市管河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划界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管河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划界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划界方案在报批前依法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方案获批后在同级政府网站依法予以公告。
(三)划定情况。当前,我省水普内河流、湖泊均已完成划界工作。划界过程中,各市县对水文数据、地物要素等进行了详细调查,均完成了划界方案公示、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政府批准、成果公告等规定程序,确保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此外,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始终保持紧密联系,目前,我省水普内河湖划界成果已纳入自然资源“多规合一”平台,实现成果共享共用。
三、关于河湖管理范围调整
鉴于部分河湖存在新建堤防等客观原因,划界标准相应改变,有调整管理范围线的需求。2022年11月,省水利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湘水发〔2022〕46号),明确了划界调整适应范围、调整原则及调整程序等。2024年,我厅联合省河长办印发《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完善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坚决纠偏、及时整改。对于因客观原因确有必要调整的,可申请调整,相关调整程序按湘水发〔2022〕46号有关规定执行。调整过程中无需开展第三方评估,主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后,提交调整方案及调整后划界成果。
四、关于规划衔接
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编制《湖南省江河湖库保护利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岸线分区管控、河湖库空间管控要求及措施等内容。目前《规划》已按要求完成意见征求、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审核程序,并已通过省政府专题会议审核,正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下阶段,我厅将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继续督促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及调整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印发《规划》。同时,持续强化水域岸线监管,从严整治破坏河湖生态的违法行为,为保障水安全、生态安全提供坚实支撑。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