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61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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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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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61号建议的答复

C1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154

潘梅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库区移民与库区上游群众提高助标准以及纳入项目扶持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农业农村厅会办意见并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水库移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家对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困难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水库建设给部分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国家不断完善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安置政策,并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如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等,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近年来,我厅及原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十三五”期间直接发放移民补助50余亿元,另外安排131亿元项目资金给予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避险解困、产业开发、美丽家园建设、移民培训等项目支持。

二、现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我省无权单独出台提高后期扶持标准的政策。基于水库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避免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水库移民的互相攀比,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的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5项原则就包括“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国发〔2006〕17号明确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为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后扶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基于此,我省省直相关部门无权单独出台提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标准的政策。近年来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一直在向财政部、水利部等反映这个问题,但国家有关部门表示目前不会出台提高移民直补标准等方面的政策。下步,我们在抓好当前水库移民后扶政策实施的同时,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反映,争取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20年后期扶持政策到期后国家能够出台相关后续政策。

三、下步我厅和省农业部门将继续加大库区项目支持力度。“十四五”是实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长期目标的关键期,对水库移民直接受益的库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别是移民村组内部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我厅将指导市县将其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内容,逐年分期安排实施解决。同时,省农业农村厅表示也将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年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库区上游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力度,重点加强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科技服务、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建后管护等方面的支持,为库区群众安居稳定,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感谢您对湖南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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