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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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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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C2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13

省文化和旅游厅:

蒋祖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湘江洞庭湖文明保护和研究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会办意见函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河湖长制的核心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负责制为主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河湖长制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平台,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党政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形成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格局。主要任务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加强执法监管。

根据中央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联防联控;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主要承担河长制组织日常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201912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对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进行了具体细化。同时,省河长办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因此,由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由各级河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出台湘江洞庭湖文明保护和建设的规划意见超出了省河长办的职责职能范围。省河长办虽然不能牵头组织研究出台规划意见,但我们一定发挥好河长制平台的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把湘江洞庭湖文明保护和建设的规划意见要求,落实到河长制工作实践之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湘江洞庭湖文明的保护和研究,自觉传承弘扬湘江洞庭湖文化。



湖南省水利厅

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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