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1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0-0100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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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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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1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A3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208

省交通运输厅

邱清燕、王金枝、李学等6位代表联合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对土谷塘库区湘江河岸及内河洲崩塌的护坡进行处理的建议。长期以来,我厅高度重视衡南县湘江河段治理工作,2013年我厅组织编制的《湖南省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衡南县湘江干流沿线石塘村保护圈、松江镇保护圈、潇湘月堡保护圈、新月村保护圈,以及近尾洲镇段岸坡整治、车江镇岸坡整治等6个项目纳入规划治理范围,规划治理河长28.22公里,总投资13245万元。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下达投资6946万元。下阶段,我厅将继续结合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加大对衡南县湘江干流,特别是土谷塘库区湘江崩塌河岸的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对土谷塘库区移民安置方面的建议。近尾洲镇位于土谷塘库尾,水库蓄水对其影响较小,征地面积不大且分布比较分散,原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已按水库移民政策提出了补偿安置方案,地方政府应严格按审批的规划予以落实。提案所反映的问题,主要症结在于当地原有人均耕地很少,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措施来解决。土谷塘坝区的征地拆迁应执行水库移民政策,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均是采取听证会、审查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了地方意见确定的,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批复,在实施中应严格遵照执行。初设预测可能存在浸没影响的耕地,因其位于耕地淹没线以上,规划采取留观结合抬填工程措施处理,水库蓄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浸没影响严重区域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建议此问题在移民竣工验收过程中加以研究解决。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库区房屋拆迁标准为正房地面高程在人口线以下,不以房屋基础高程是否在人口线以下来判定,如果库区房屋确实受到严重浸没式塌岸等地质灾害威胁,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

湖南省水利厅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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