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4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19-03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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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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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4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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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湘水提〔2019106

唐湫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耒阳市城区沿江防洪堤、沿江路、沿河风光带“三位一体”建设立项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耒阳市城市防洪工程纳入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的建议

省水利厅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耒阳市的防洪工程建设,在2013年组织编制的《湖南省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耒阳市耒水3个保护圈、8段岸坡整治,以及舂陵水1个保护圈、5段岸坡整治纳入治理范围,堤防治理长度45.654公里,可研概算投资18342.89万元,截至2019年已累计下达投资13564万元。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因此,对耒阳市已纳入亚行贷款等项目治理范围的堤防工程,不能再纳入湘江重要河段治理等后续规划项目的治理范围。此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42880号),重要河段治理工程“中央投资只能用于与防洪排涝直接相关的堤防加固、清淤疏浚、防渗处理、护坡护岸等建设内容,超出《实施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以及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的工程投资由地方自筹解决,不得使用中央投资”,对于未纳入2013年编制的《湖南省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治理范围内、且之前未安排过专项资金的耒阳市城区堤段,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无法纳入现在正在实施的湘江(耒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今年各地即将启动“十四五”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请您也督促耒阳市水利局,按规定进行相关项目的申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水利厅将在职能范围内予以支持。

二、关于将耒阳市城区沿江防洪堤、沿江路、沿河风光带三位一体建设进行立项,给予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工程和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规定,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支出责任也为市县人民政府。目前,国家和省在城市防洪堤和沿江路、沿江风光带建设方面没有专项资金支持,仅在湘资沅澧“四水”重要河段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对城市防洪堤工程进行达标建设,有些地方也将防洪堤、沿江路和风光带进行了适当结合。因此,耒阳市沿江防洪堤、沿江路和沿江风光带建设由耒阳市政府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同时,建议耒阳市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加快耒阳市“三位一体”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立项审批,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将结合湖南省湘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继续对耒阳市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予以支持。

三、关于请求上级部门准许耒阳市发行政府性债权和融资的建议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周期长、需要资金多、再加上这几年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收紧,各地融资难度大、资金落实十分困难,工程建设进度偏慢。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按照“明确目标任务、聚焦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责任、全面绩效考核、财政以奖代补”的原则,通过整合年度新增水利投入资金,并依据各地的建设任务、财力状况、建设进度、考核情况等因素,分年度确定具体奖补方案,倾斜支持筹资存在较大困难的县区开展城市防洪建设。

感谢对水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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