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19-03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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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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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答复
A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2019〕104号
华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乡村小河流整治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小河流档案、做好小河流建设规划的建议
您建议中提出的“摸清小河流的底子,做好小河流建设规划,建立小河流档案”工作很有必要,近年来,我省在该项工作方面已做了一些工作:2010年至2012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期间,我省对境内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摸底,形成了普查成果;2017年,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我省建立了河湖名录。下阶段,省水利厅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河流档案,同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适时开展农村小河流的治理规划工作。
二、关于确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小河流整治建议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3号),农村河道整治等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属于市县事权,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目前,我省对农村小河流整治尚无专项资金支持。为加大农村小河流整治力度,下阶段,省水利厅将积极向水利部反映,争取将农村河道治理列入国家规划,争取中央资金。
三、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小河流整治和维护工作建议
您建议中提出的“落实小河流整治方案,确立小河流责任段,流经村要对小河流整治后做好河道维护工作,专人负责,水利部门要提供机械、技术指导,全面开展小河流整治工作”的建议对提升我省农村小河流整治和维护工作很有借鉴意义。近年来,我省结合河长制推进工作,已全面建立5公里以上河流、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含水库)的河长制责任体系,并开展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联合印发《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该行政区域内河长,同级负责人担任相应河流河段河长,省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目前我省河长名单已在媒体上统一公布,并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了河长公示牌。根据您的建议,下阶段,我省将继续以河长制为抓手,进一步落实我省河流管护责任,并加强对小河流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省水利厅在现场办理建议的过程中,了解到衡阳县三合桥河存在河道淤积、河岸崩塌的问题,省水利厅已要求衡阳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初步治理方案,目前衡阳县水利局已将初步治理方案上报,省水利厅将结合2018年底编制的“湖南省防汛抗旱水利提升方案”,积极争取将上述部分河道纳入该方案治理范围,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此外,今年各地即将启动“十四五”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请您也督促衡阳县水利局加快相关农村河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河道治理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省水利厅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四、关于农村小河流整治工程加强监督建议
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是“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其中,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管是“强监管”要求中的重要部分。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省水利厅推行了以质量责任终身制、红黑名单制、打击转包分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措施,不断强化对水利工程的监管。下阶段,若农村河道整治得以立项实施,省水利厅将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各地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分类分项制定小河流整治标准,研究由村组织实施监督的管理模式,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