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湘水建[2018]16号 B类)

  • 索引号:430S00019/2018-3007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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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湘水建[2018]16号 B类)

B类  

同意公开

湘水建〔2018016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

的会办意见

 

省林业厅:

陈春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投入修复郴州狮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多样性功能生物基因库的建议》收悉,现就“3、省水利厅收回狮子口自然保护区所有小水电站水资源权证,恢复自然保护区河道生态功能用水相关内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收到陈春阳代表的提案建议后,我厅随即对狮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据调查,该保护区内有苏仙区下横垄、九渡江和宜章县大山里、金丰共4处小水电站,这些电站全部是在保护区设立前建成,其中苏仙区2处位于保护区的实验区,宜章2处位于缓冲区,4处电站厂坝间自然河段累计长度6.3km。这些电站的建设全部具有可研或立项审批手续,其中苏仙区2处电站有初设审批手续,并有水资源论证送审,没有取得取水申请批复;宜章金丰电站有环评审批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权。

20155月,原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委(院、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要求: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据此文件规定和国家绿盾督查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要求,我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部门联合即将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

对狮子口保护区等类似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环保整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依照上述有关政策,按照全面排查、厘清问题、分类施策、稳妥推进、精准销号、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逐站制定分类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狮子口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环保整治问题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我厅将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好监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在绿盾2018”行动中取得实效。在此,恳请陈春阳代表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及时掌握狮子口保护区水电环保整治相关情况。建议对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没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且在保护区设立之前建成的电站限期退出;对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水电站实施生态改造。

 

湖南省水利厅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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