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同意公开
湘水建复〔2018〕051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48号建议的答复
张剑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收悉,答复如下:
河道采砂管理立法,我厅一直在开展相关工作。2003年10月,省政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尽快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邹志祥等代表提出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议案;2004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建议》,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送审稿,省法制办组织书面征求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意见,组织到重庆、四川和岳阳、衡阳开展了省内外调研。但省政府办公会议上,因部门分歧较大未通过。2011年,我厅代拟《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报省政府,2012年,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对河道采砂规划、许可、采砂权出让等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了“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的河道采砂原则。2015、2017年两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今年3月,省人大征集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我厅已将《条例》上报。如能纳入立法计划,我厅将结合你提出的修改建议,广泛开展调研,配合省人大推进《条例》立法工作。
《条例》能否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还需省政府、省人大根据立法整体安排确定。根据《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规定,你也可通过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的方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感谢你对湖南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湖南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