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提〔2017〕013号B类)对省人大第十二届七次会议 第112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索引号:430S00019/2017-8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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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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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湘水提〔2017〕013号B类)对省人大第十二届七次会议 第112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湘水提〔2017〕013号

   

  

  

  对省人大第十二届七次会议

  第112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

 

  秦志军等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湘江源头地区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永州地处湘江上游地区,是湘江流域重要源头区域和南岭生态屏障,近年来,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的决策部署,实施生态优先战略,主动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围绕工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退出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流域水资源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我厅水资源质量监测数据,2016年永州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部分河段水质长期为Ⅱ类,水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一、关于增加生态补偿力度和标准

 

  目前,我省在生态补偿方面实行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三者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其中涉及我厅的主要为流域补偿。我省已于2014年出台了《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2014、2015年分别奖励永州资金600万元和900万元。为进一步加大对源头区域生态补偿力度,建议将永州等源头地区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进行测算分配,进一步优化基于水质水量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对源头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我厅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水资源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水资源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实行统筹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故代表提出的“将征收水资源费中上缴省级部分全额返还给永州用于生态补偿”与水资源费现行管理政策不符。

 

  三、关于加强对永州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支持

 

  我厅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永州市水利发展,在水利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加大对永州市支持力度。2016年共安排永州市各类水利资金19.2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9.08亿元、地方投资10.19),占全省19.3%,高于其他市州平均水平。特别是考虑永州市地处湘江源头区位情况,在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治理、农电增效扩容改造等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了重点倾斜,促进了源头地区生态发展建设需要。下一步,我厅将在河道治理、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湖南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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