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提〔2016〕076号 B类)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93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16-8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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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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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水提〔2016〕076号 B类)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93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932号建议的答复
钟宏代表:
您提出的第1932号“关于请求支持醴陵官庄水厂建设的建议”收悉后,我厅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为进一步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今年3月15日我厅副巡视员曹希率厅办公室、水资源处等处室负责人以及株洲市、醴陵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同志在官庄水库与您当面进行了沟通。综合有关情况,书面答复如下:
一、我厅支持官庄水厂建设。醴陵市城区现有人口23.5万人,由狮子坡自来水厂向城区供水,设计日供水能力为6万吨,供水水源为望仙桥水库和渌江。由于望仙桥水库兼有灌溉任务,枯水期渌江水量不足、水质较差,醴陵市城区供水安全保障程度低,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保障醴陵市城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以及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寻找新水源,提高醴陵市城区供水水源质和量的保障,建设新水厂是十分必要的。官庄水库作为醴陵市境内唯一的大型水库,集雨面积201平方公里,有效库容7150万立方米,可以作为醴陵市城市供水备选水源。我厅将积极支持醴陵市开展相关论证工作,尽快启动工程建设。
二、我厅开展了大量协调工作。近年来,为协调处理好醴陵市从官庄水库取水相关问题,我厅领导和相关部门多次与长沙和株洲两市水务局、浏阳和醴陵两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株洲市官庄水库管理局等单位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2014年2月28日,应醴陵市人民政府请求,我厅专门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会上明确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官庄水库浏阳和醴陵两市取用水权益,并加快完成官庄水库功能变更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在明晰两市水权基础上,充分考虑醴陵市节约用水潜力,开展水资源论证,科学分析水厂取退水的影响,特别是要分析水厂跨流域取水后对水库下游及相关利益第三方影响,合理确定水厂取水规模。此外,为开发利用和保护好官庄水库水资源,建议醴陵市与浏阳市建立官庄水库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协调协商机制和两市水权交易补偿制度。
2015年2月4日,应株洲市水务局申请,我厅组织专家及两市两县相关单位召开了《醴陵市官庄灌区补水泵站新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查会,由于设计技术方案不合理,未获得通过,会议要求设计单位和建设方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重新进行醴陵市新建水厂从官庄水库取水补充替代方案设计。
为进一步协调醴陵市从官庄水库取水,2015年4月8日,我厅再一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并以“湘水办〔2015〕55号”印发了会议纪要,明确要求醴陵市有关新建水厂从官庄水库取水应当遵循有关法规和不影响灌溉功能的原则,株洲、长沙两市要协调灌区受益各方,合理确定官庄灌区水量分配方案。醴陵市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替代方案,办理行政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补偿替代工程要与醴陵市有关水厂建设同步进行。
2015年5月8日,我厅根据“湘水办〔2015〕55号”文件精神,再次组织召开了醴陵市新建水厂从官庄水库取水补偿替代方案设计审查会议,但由于补偿替代方案仍未获得通过,会议再次要求建设方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与长沙市和浏阳市等相关利害设计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对补偿替代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重新提交方案审查,但至今未收到修改后的方案和相关文件。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目前,官庄水库给醴陵市供水的焦点在于浏阳、醴陵两市未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建议醴陵市尽快完善补偿替代设计方案,编制相关专题报告,并继续与长沙市、浏阳市、株洲市芦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就新建水厂取水问题达成一致补偿意见,如协商不成,再由醴陵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裁决。经协商一致认可或省政府裁决后,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会议纪要(湘水办〔2015〕55号)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请您督促醴陵市、株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多层次沟通协调,尽快落实我厅“湘水办〔2015〕55号”文件,顺利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联系人:王绍兵 联系电话:0731-85483045)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