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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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6〕37号)

申请人:大唐华银新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MACBTDJF68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街道工业园南园内


本机关于20251224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永州新田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缘由为项目光伏和集电线路选址、布局调整,导致道路总长由4.410公里增加5.885公里,其中有2.194公里道路横向位移超过300,变化37.28%;防治责任范围由99.60公顷减少至84.5237公顷,减幅15.14%;表土剥离量由2.33万立方米减少至1.29万立方米,减幅44.64%。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相关规定,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进行变更许可。

变更后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总装机容量为60MW,共26个光伏发电单元;新建220kV升压1座;交通道路总长5.885公里,其中新建道路1.145公里,改扩建道路4.740公里;集电线路总长19.463公里,其中直埋敷设19.033公里,架空布设0.43公里,设塔基4基。项目区涉及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84.523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8412公顷,临时占地83.6825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7.68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29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7.68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29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项目估算总投资31190.00万元,土建投资2847.82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4.5237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47.69万元,其中方案新增102.78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84.5237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加强开挖土石方临时堆存管理。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4.5237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永州市水利局、新田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永州市水利局、新田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切实做好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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