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东县吴集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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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东县吴集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74号)
申请人:国华(衡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兴园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CATRND2X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迎宾路202号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衡东县吴集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函》,并组织对《衡东县吴集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衡阳市衡东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缘由为施工阶段风电机组点位、交通道路等主体设计发生变化,导致道路总长由19.11公里减少至15.32公里,偏移6.15公里,变化32.18%;防治责任范围由34.1600公顷减少至25.9839公顷,减幅23.93%;表土剥离量由4.16万立方米减少至2.24万立方米,减幅46.15%;弃渣场数量由5处减少至4处,其中2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2处等级均未提高,其中1处由4级渣场降为5级渣场,新设4级弃渣场2处。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相关规定,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进行变更许可。
变更后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总装机容量50MW,安装10台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座110kV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18.43公里,道路总长15.32公里。项目区涉及湘资沅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25.983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8199公顷,临时占地25.1640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4.86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24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52.66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24万立方米),无借方,综合利用1.31万立方米,弃方10.89万立方米(设弃渣场4处,其中4级弃渣场3处,5级弃渣场1处)。项目估算总投资36981万元,土建投资7396万元。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4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挡渣墙及渣体稳定;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弃渣总量减少11.43万立方米,工程周边无资源化利用条件,达到了弃渣减量化效果。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弃渣场已全部完成弃渣,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1#-4#等4个弃渣场局部区域坡度较陡,各弃渣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恢复措施不到位。此外,还存在风电机组区植被恢复效果欠佳、缺少永久排水设施,升压站区边坡垮塌、植被恢复效果不佳,交通道路区植被恢复效果欠佳等问题。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9839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方案提出的整改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505.12万元,其中方案新增277.10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弃渣场局部较陡边坡的整治工作以及拦挡措施、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恢复措施不到位的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完善风电机组区排水措施以及升压站区边坡防护措施,强化风电机组区、升压站区和交通道路区裸露区域植被恢复措施。
(二)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已足额缴纳。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衡阳市水利局、衡东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衡阳市水利局、衡东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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