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奇峰山二期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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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奇峰山二期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71号)
申请人:安仁县瑞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联清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BX26PG4K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三一产业园一号厂房3楼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奇峰山二期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奇峰山二期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项目区涉及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总装机规模为61.3MW,安装11台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座110千伏升压站,集电线路总长37.44公里,道路总长29.07公里。2023年1月,本机关以湘水函〔2023〕31号文批复了奇峰山二期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设计安装12台风力发电机组,土石方挖方63.96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7.13万立方米),填方53.57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7.13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10.39万立方米,设9处弃渣场(均为5级弃渣场)。项目已于2023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12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体设计变更、部分弃渣场取消等原因,导致弃渣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3处,其中2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1处为5级弃渣场,1处弃渣场等级提升至4级),1处为新设4级弃渣场。工程实际土石方开挖总量58.34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6.91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51.7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6.91万立方米),无借方,0.10万立方米石方用于砌石挡墙等,弃渣6.52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7.47万立方米,减幅6.36%。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3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挡渣墙及渣体稳定;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减少7.47万立方米,弃渣总量减少3.87万立方米,弃渣资源化利用0.10万立方米,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未落实的情况,各弃渣场需补充沉砂池、完善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该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奇峰山二期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奇峰山二期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31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沉砂池、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郴州市水利局、安仁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郴州市水利局、安仁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10月5日

湘公网安备:430111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