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怀化市舞水大型灌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㵲水大型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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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怀化市舞水大型灌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㵲水大型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47号)
申请人:怀化市舞水大型灌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DEBQ944F
法定代表人:瞿吉泽 职务:董事长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67号智慧大厦15楼1509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湖南省怀化市㵲水大型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湖南省怀化市㵲水大型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其审查意见(见附件),湖南省怀化市㵲水大型灌区工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为II等大(2)型工程,开发任务以灌溉为主,结合城乡供水,兼顾生态环境改善等综合利用。设计灌溉面积为61.7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5%,灌溉范围涉及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辰溪县、麻阳苗族自治县等6县(市、区);设计城乡供水保证率为95%,供水范围为鹤城区、中方县城区及辰溪县、麻阳苗族自治县13个乡镇。灌区取水水源为蟒塘溪水库主水源和灌区内基础水源,基本同意灌区多年平均年取水量为35391万m³,其中农业灌溉取水量为17339万m³,城乡供水取水量为18052万m³;蟒塘溪水库取水量为19052万m³,其中农业灌溉取水量为10125万m³,城乡供水取水量为8927万m³,取水地点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窑湾塘村蟒塘溪水库北部磨石溪库汊距大坝约500m处;基础水源取水量为16339万m³,其中农业灌溉取水量为7214万m³,城乡供水取水量为9125万m³。
二、因该工程施工取水地点尚未具体明确,工程施工期生产生活用水取水须按照《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相关规定另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运行期灌区管理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周边洒水绿化;灌区多年平均灌溉分散退水量为0.52亿m³,经辰水、㵲水、太平溪、龙门溪、鸬鹚江等支流最终汇入沅江干流;城乡供水范围内生产生活退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年退水量为1.34亿m³。工程施工期退水方案应在施工期取水许可审批中另行论证。
四、经分析计算,蟒塘溪水库坝址所在断面多年平均流量为143m³/s,多年平均年径流量为45.2亿m³,取水水源可供水量满足工程取水量需求。蟒塘溪水库主水源取水口所处河段水功能区为㵲水新晃~芷江保留区,水质目标为II类,现状水质符合II类水质标准,满足工程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应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有关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库区水质监测,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用水安全。
五、该工程建设和运行对蟒塘溪水电站等相关第三方取用水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应签订并严格落实相关补偿协议,避免产生纠纷。
六、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申请人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实时监控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信息应接入湖南省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应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八、申请人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灌区供水范围内城乡公共供水工程应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十、该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应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决定书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二、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附件:《湖南省怀化市㵲水大型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