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28号)
- 索引号: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28号)
申请人:湖南省沅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超志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51033Y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2001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辰溪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项目区涉及湘资沅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主线长度为50.48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主线设桥梁31座长9285米,设隧道3座长2842.5米,设互通式立交6处,设4个匝道收费站、1个桥隧监控所、1个养护工区、1个路政基地、1个高速交警基地、1个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工程。2020年5月,本机关以湘水函〔2020〕95号文批复了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挖方1594.07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44万立方米),填方1403.69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44万立方米),借方185.66万立方米,弃方376.04万立方米,设4处取土场、33处弃渣场。项目已于2021年6月开工,已于2024年5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部分取土场沿线路段主体开挖土方可用于路基回填、主体设计优化、施工时序及条件发生变化、征(占)地限制等原因,导致取土场、弃渣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取土场1处(为新设取土场)、弃渣场5处(均为新设4级弃渣场)。工程实际土石方开挖总量1345.8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10.00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293.34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10.00万立方米),借方8.00万立方米,24.00万立方米用于辰溪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和火马冲镇寺前铺村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回填,弃渣36.46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358.62万立方米,减幅11.96%。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5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挡渣墙及渣体稳定;组织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减少358.62万立方米,弃渣总量减少339.58万立方米,弃渣资源化利用132.15万立方米,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部分弃渣场存在植被养护不到位的地方,如T2、T3、T4弃渣场边坡绿化植被因土石方卸载施工,长势较差,需加强补植养护,Q1取土场上方边坡裸露,需加强边坡防护及完善截排水和沉砂措施。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14号)第十七条“在批准的取土(包括砂、石等)场外新增取土场,且单个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或者增加单个取土场取土量30%及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该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0〕95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拦挡措施、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怀化市水利局、沅陵县水利局、辰溪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怀化市水利局、沅陵县水利局、辰溪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8月21日